关于公开征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缓解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政策,在充分调研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办法》,现通过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5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邮寄地址:510040;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环境价格管理处;传真:020-83134691;电子邮箱地址:gdwjhjc@126.com。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向产生生活垃圾者收取的、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费用。各地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与物业管理费相关内容一并考虑,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制镇和农村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逐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含单独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在政府财政正常投入的前提下,遵循保障支付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定价成本监审,依法组织定价听证。
第九条 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计费简便、易收取的原则,区分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共三类,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
第十条 对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产生量、“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或实行定额计费的方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计费的,常住居民按户或人为单位计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人为单位计费。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原则上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期收取。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代收单位原则上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代收手续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确需突破3%的,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前15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收费减免制度,具体减免办法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是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服务价格,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生活垃圾运输价格和生活垃圾处置价格。
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是指收费机构支付给承担环境卫生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清扫的服务企业、个人的费用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是指收费机构支付给承担上门收集垃圾并集中到存放点服务企业、个人的费用标准。
生活垃圾运输价格是指收费机构支付给运输企业(个体户)的,由该企业(个体户)把生活垃圾从集中地运到处置点的费用标准。
生活垃圾处置价格是指收费机构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的处置费用标准。生活垃圾处置价格按不同处理技术分为焚烧、填埋和堆肥等处置价格。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或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区分的实际将以上各环节服务价格进行合并。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政府鼓励发展、由社会资本投资且实行招投标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及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由市、县(含单独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由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行负责运营的,不计利润。
定价成本核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技术规范执行。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定价的税金。
利润是经营服务者获得的合理收益,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生活垃圾运输价格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六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收费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县、单独定价区价格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将上年度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的相关信息及基本情况上报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收费机构每年定期将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对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大力探索推进与“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机制,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独定价区是指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县或市改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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